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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十
日期:2021-03-26

叶县十里铺某加油站销售商品未规定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5日,叶县市场监管局接12315互联网平台分转举报,称叶县十里铺某加油站,站内售卖的烟酒零食都没有明码标价,要求调查处理。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情况属实,该加油站在销售食品、日用品中部分商品未标明价格。经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处理依据和结果】: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的罚款。” 责令该加油站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0元。

【案件评析】:此案涉及明码标价,食品、日用品是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经营者可以根据进销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但是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根据标价进行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原则,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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