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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例
日期:2021-04-01

许昌市凯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哄抬价格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2020年2月8日,我局接建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交办许昌市建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映其购进的华豫牌医疗口罩涉嫌价格偏高及假冒案。经查,2020年2月8日,许昌市建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需要,委托河南省环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分2次购进一批口罩,销售价格每个9元、11元,共6100个。因涉嫌价格偏高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反映至建安区人民政府,2020年2月8日建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定我局立即查处。在调查中,发现环宇公司销售的该批口罩系从许昌市凯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胜公司)购进。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还于2020年1月29日销售给许昌市魏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000个(2箱)口罩,销售价格每个9元。凯胜公司销售给许昌市建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许昌市魏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这两次的口罩包装均为新乡市长垣县河南省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华豫?牌平面型口罩,后经华豫商标所有人河南省华裕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鉴定,凯胜公司销售的2批次口罩均属于假冒产品,侵犯了该公司华豫?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凯胜公司销售侵权商品达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目前该案已移送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处理。

【点评】在全国都在大力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人民群众的人身生命安全不容忽视,各部门、各行各业都要切实负起责任。作为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更是我们职责所在,特别是目前举国上下都在既防控疫情又全力保障市场稳定的特殊时期,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更能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有效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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