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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造成合同未成立的信赖利益损失由谁承担
日期:2021-03-10

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造成合同未成立的信赖利益损失由谁承担

【裁判要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事由造成合同未能订立所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在相关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由缔约方在损失范围内自行承担责任。

【案  情】郏县一高图书馆建设工程委托河南豫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招标,隆基建设公司参加投标,后隆基建设公司给郏县一高缴纳了工程图纸押金及投标保证金。2007年10月9日,郏县一高向隆基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隆基建设公司为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该工程系政府拨款建设项目,而政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郏县一高与隆基建设公司一直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2010年11月期间,郏县一高曾两次致函隆基建设公司,将签订合同的时间改为“什么时候资金到位,再签订合同”,在此期间隆基建设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诉讼中,隆基建设公司提供五张票据,称该票据是为实施涉案工程而购买材料,进行劳务分包等所支出,要求郏县一高赔偿损失。郏县一高对该五张票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并要求鉴定。后因票据皆为复印件,隆基建设公司未能提供票据原件导致鉴定被退回。

【审  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隆基建设公司与郏县一高一直不能签订书面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中标通知书》应当解除,郏县一高应当向隆基建设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关于隆基建设公司请求赔偿隆基建设公司各项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虽然郏县一高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双方并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在郏县一高提出申请,要求对隆基建设公司提供的五份收据形成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后,因隆基建设公司不能证据原件,导致鉴定被退回,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郏县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中标通知书,郏县一高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驳回隆基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隆基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平顶山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自行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期限的效力认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但在现实中,往往存在招标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的履行期限签订合同的情形,基于双方的信任,如果双方再次协商,将拟签订合同的时间修改,其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难题。在本案中,郏县一高将签订合同的时间改为“什么时候资金到位,再签订合同”,在此期间隆基建设公司并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均同意变更签订合同的时间,该约定的效力应为有效。在合同法中应当秉持契约自由的原则,是双方就签订合同的时间达成的一致意见,该合意属于合同订立前的另一种形式的要约与承诺,应当视为有效。

二、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虽然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因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不能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另一方进行补偿。但值得注意的是,信赖利益损失原则适用的前提为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首先,郏县一高发出招标公告,隆基建设公司中标涉案工程,且已经收到郏县一高的中标通知书,原被告双方属于拟缔约双方,双方均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双方均证实合同未能订立的主要原因是涉案工程属于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因政府资金不到位,一直未能订立合同,该原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且本案原告隆基建设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郏县一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隆基建设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应由郏县一高进行补偿。其次,隆基建设公司在未与郏县一高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就与他人签订相关的合同,致使自己造成损失,可根据商业活动的风险自担原则由隆基建设公司自行承担。且信赖利益损失原则适用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隆基建设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利益受损的事实。因此,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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