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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铭轩宝玉石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发布虚假广告案
日期:2021-12-15

西安市铭轩宝玉石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摘要】2021年6月23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转交线索关于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从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日,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缺少技术标准GB/T16553-2017规定的红外光谱仪、紫外光谱仪两检测设备,不能出具翡翠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出具翡翠鉴定证书2645件,其中鉴定结果为“处理”的鉴定证书233件、“A货”的鉴定证书2412件,鉴定费2.5元/件。2021年6月2日,上述两个翡翠挂件经自然资源部珠宝玉石首饰管理中心(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鉴定证书、陕西省宝玉石金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进行了仲裁检验,检验结果分别为:“翡翠(处理)挂件”、“漂白、充填处理”。该鉴定结论与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鉴定证书结果不同。案件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对上述翡翠鉴定证书进行召回,共召回81件,大部分未召回,导致大部分已出具鉴定证书的翡翠无法复核。

从2021年3月开始,为了让消费者更相信自己出具鉴定证书的权威性,该公司印制鉴定证书1箱(十包,共18000张),印刷费360元。该鉴定证书上有“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威认证”“权威认证”字样。实际上,除了该公司持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发证部门为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外,其与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无任何合作关系,其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未获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威认证”。截止检查时,该公司已使用该鉴定证书7216张,剩余10784张鉴定证书未使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上述涉案鉴定证书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缺少技术标准GB/T16553-2017规定的红外光谱仪、紫外光谱仪检测设备的情况下,出具的翡翠鉴定证书部分结果存在错误、大部分无法复核,其出具的上述翡翠鉴定证书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鉴定报告,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之规定。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该公司出具鉴定证书上印有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威认证、权威认证字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属于虚假广告。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广告发布行为,处罚款1440.00元,上述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3144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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