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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金达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日期:2021-12-28

西安市金达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未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摘2021年9月1日,西安市周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西安市金达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时,未按照政府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收取电费。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已知国家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情况下,依旧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期间收取一般工商业电费时,未执行国家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降低电价,致使一般工商业用户多付电价款共计9811.7元,违法所得合计9811.7元。其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情形,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和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清退多收价款之情形,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最终决定对西安市金达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98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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