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1年5月19日,郏县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接到投诉,根据投诉人反应的情况,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该公司办公室样品货架上摆放着各种预包装小杂粮,其中“某”莜麦面3袋,外包装上标示: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见封口;生产许可证号:SC10162112100034;储存条件:置阴凉干燥处;生产商:定西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该公司销售给拼多多平台《某特产店》61袋,经查该公司销售的“某”牌莜麦面,外包装袋上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情况属实。该公司于 2021年3月5日开始,共生产了64袋“某”牌莜麦面,发现该批面粉的外包装没有标注食品等级就再没有生产。2021年5月8日销售给某特产网点61袋。
【定性及处理依据】
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4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而该公司生产的“某”莜麦面外包装上标示的内容不符合标签标识应标明的有关规定。据上述事实,该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某”牌莜麦面3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叁元(183.00元)整;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5000.00元)整。
【案情分析】
该案为典型的消费者投诉食品标签案件。食品标签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标签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消费者可以借助标签来了解食品名称、食品原料、保质期以及生产厂家等情况。经调查发现,该产品质量无任何问题,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郏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处理决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责令生产者进行整改,避免出现类似问题造成不当损失。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生产者对消费者进行了退赔和道歉,有力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了生产者的法治意识,维护了食品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