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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日期:2021-12-23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郏县市场监管局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接平顶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报告编号(NO.):PDS20210541。被抽样单位名称:郏县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检疫/购进 /加工日期:2021-07-06;食品名称:芹菜;抽样基数:10kg;样品数量:2.76kg。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决定立案调查。

【定性及处理依据】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建议给予郏县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徐亚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整。    

【法律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抽样地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流通领域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后,检验结果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分发到不合格食品抽样地商超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同步分发到食品标签标称生产企业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90日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调查处理结果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审核。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申请复检。在复检和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在被抽检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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