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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日期:2022-01-20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7日,郏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郏县某汽车电器配件门市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请求我局依法进行查处。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与举报人反映的情况一致,我局当场扣押当事人未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定性及处理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款,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52桶。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柒拾伍元整(31275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此,商标侵权行为法律风险极大,提醒广大创业的企业商户,一定要守法经营,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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