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某村某组。2020年5月,李某某在明知颜某某租用银行卡是为赌博平台转账使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相关手机卡经刘某某介绍以出租的方式提供给颜某某。已查明该张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单向流水为10954294.00元。其间李某某共非法获利3000元。
2021年5月31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指控李某某在明知颜某某租用银行卡是为赌博平台转账使用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相关手机卡经刘某某介绍以出租的方式提供给颜某某。已查明该张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单向流水为10954294.00元。其间李某某共非法获利3000元。
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坦白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且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郏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晨博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赵晨博律师认真查阅了相关案卷,及时会见了受援人李某某。2021年8月26日,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赵晨博律师提出李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予李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的参考意见,经审理,郏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赵晨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李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决定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判决案件,在办理该案中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该案犯罪嫌疑人均为初犯,且不是主犯,属从犯、偶犯,加之本身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且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社会危害不大,承办检察官秉着宽严相济的理念,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同时强化了人权保障,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