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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赡养纠纷案
日期:2021-12-23

宁某赡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宁某有一子一女,子女均已成家。2002年宁某丈夫去世,家中共有三四万元钱,为女儿安排工作花完了。宁某丈夫生前看病及安葬费全部由儿子承担。2004年,儿子结婚后出去打工,一直给宁某生活费。2005年女儿结婚后,宁某一直帮其带孩子。2020年5月21日,宁某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均有儿子照料,女儿仅在刚住院时去看过宁某一次。宁某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一年多的时间女儿仅探望过一次,打其电话也一直无法接通。2021年7月27日,宁某再次因病住院,女儿还是不照料,不履行赡养义务。

2021年8月2日,宁某到郏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查,中心认为宁某育有一子一女,年老体弱,无固定收入,提供有经济困难证明,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宁某申请事项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受理并指派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强承办该案。

吴强律师接受指派后,当日会见了受援人。通过查看宁某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李律师初步认定宁某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接下来,吴律师为受援人宁某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请求宁某子女轮流赡养宁某,并由其两人共同分摊宁某以后住院产生的费用。

吴律师认为该案是典型的赡养纠纷。本案中,宁某子女对宁某的赡养义务是其法定义务。为了为尽快解决纠纷,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经受援人同意,吴律师决定与宁某子女调解。吴律师多次和法官进行沟通后,认为办案的关键问题在与宁某子女的思想态度。在吴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宁某子女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不应否定自身赡养老人的义务,最终同意达成调解。

2021年10月14日,在法庭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郏县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1、从2021年10月14日起宁某由其子女轮流赡养,一个月为一轮,其间间宁某的衣食住行由轮流人负责,宁某仍居住在原住所内,以后以此类推;2、宁某从2021年10月14日起的医疗费凭医院的医疗票据由其子、女各分担一分之一;3、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宁某承担。

案件点评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应与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适应并应考虑子女的收入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现实中,仍然有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等封建思想,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赡养老人不仅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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