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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娄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1-12-23

刘某某、娄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0日,河南省郏县某镇娄某某入河南省郏县某医院待产,初步诊断为:1.胎膜早破;2.宫内孕39周+2孕1产OLOA;3.足月待产。2020年9月21日3时48分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娩出一男婴。新生儿出生后APgar评分为1分钟2分,5分钟0分,10分钟0分。术后诊断:1.相对头盆不称;2:胎窘;3.胎膜早破;4.宫内孕39周+3孕1产1LOA;5.剖宫产娩一男婴;6.新生儿重度窒息死亡;7.脐带过短。胎儿死亡后病人家属情绪激动,多次进行上访。

2020年10月9日,娄某某、刘某某委托河南克颂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看刘某某、娄某某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吴律师初步认定某医院应当对刘某某、娄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接下来,吴律师为委托人向郏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郏县某医院赔偿因刘某某、娄某某儿子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暂计1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用。后刘某某、娄某某申请对河南省郏县某医院在娄某某整个分娩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娄某某之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9月7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医方郏县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娄某某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医方郏县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娄某某诊疗活动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娄某某之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鉴定作出后,吴强律师追加诉讼请求至767169.81元。

2021年10月,郏县某医院向郏县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刘某某、娄某某立即给付拖欠的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5939.2元。2.反诉费由刘某某、娄某某承担。

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18日、2021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吴强律师出示了住院预交款收据、住院病历、尸检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尸检发票及收到条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进行了质证。

经审查,2021年11月2日,郏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一、郏县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娄某某570907.61元;二、刘某某、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郏县某医院医疗费781.76元;三、驳回刘某某、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郏县某医院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而对于一审判决,郏县某医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劳动收入丧失给予的财产性赔偿,是就生活实态上可以计算的利益进行的填补,新生儿出生一分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更不存在收入损失,一审判决死亡赔偿金没有依据。另外,认为赔偿责任比例分配不均,其不应承担70%的责任。因此,郏县某院依法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案件事实,中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案是一件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非常大,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医疗纠纷诉讼通常时间比较长,双方都要做好长期准备,大概率都要判决而不是调解,大概率都会到二审,二审通常若无大错就会维持。所以,人民调解之路,约定仲裁之路,都比诉讼要快。最后,不论是医患哪一方都要找到具有医学、法医学、法律背景的代理人和专家辅助人,这是非常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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