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1年6月1日,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灞桥区堡子村转盘南侧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半坡国际广场物业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半坡国际广场物业部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时存在未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调查发现,该公司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时享受了5批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政策,但在向其下游企业陕西圣安实业有限公司、国美半坡国际广场店、西安科思清流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家一般工商业用户提供转供电时,未能严格执行陕西省发改委5批次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要求,擅自按照自行制定的电价标准向三家企业结算电费,违法截留了本应是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享受的电费降价部分。
当事人向三家企业收取电费的价格构成为“政府定价电费加公摊及电损电费之和”,当事人为三家企业分别安装有独立电表,但公摊部位未安装电表且转供电损耗电量无法准确核算。鉴于此情况,执法人员依照发改委五批次电价降价比例结合当事人实际执行电价计算违法所得。截至案发,当事人分别违法多收陕西圣安、国美半坡店、西安科思电费494569.24元、164701.07元、116736.26元,合计违法所得776006.57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超越权限制定电价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完成了违法多收电费的清退工作并取得了下游公司的谅解,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最终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776006.57元0.5倍的罚款人民币388003.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