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8日,金融消费者冯女士致电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求助。冯女士称其在网上认识的一位乌克兰华裔好友向其邮寄了150万美元的现金,委托其在日照帮忙购置房产,现在包裹已到上海海关,冯女士接到“海关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需要支付3万元的提货费用才能将包裹转发至日照,对这位乌克兰华裔好友的委托,冯女士不知该怎样尽快帮到他,特向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致电求助。
接到冯女士的求助电话后,日照市金融消费权益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立即与冯女士进一步沟通,核实事情的来龙去脉。经了解,冯女士年龄在45岁左右,通过网络结识了一位“乌克兰华裔”男子,经过最近几个星期的交流,冯女士对该男子颇有好感,该男子还时常与冯女士视频聊天。近日,该“乌克兰华裔”男子告诉冯女士自己过段时间准备回国定居,为了方便定居,便给冯女士邮寄了150万美元的现金,委托冯女士在日照帮其购置房产,现在包裹已到上海海关,但“海关工作人员”告知此包裹被扣押,需要支付3万元的提货费用才能发至日照。冯女士表示,其“乌克兰华裔”好友委托其先帮忙垫付,自己起初也有点怀疑,但是经过多次视频交流,冯女士还是相信了邮寄现金的事。协会工作人员立刻识别出这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为了让冯女士明白这是电信诈骗,协会工作人员找到相关法律法规,向冯女士解释流通中的货币是禁止邮递的,同时从网上找了一些类似的电信诈骗案例向冯女士讲解,如“阿富汗男网友寄来280万美元”、“美国飞行员快递100万美元”等。冯女士当即表示自己也曾意识到这个“乌克兰华裔”可能是骗人,但是听到能收到150万美元还是心动了。最终,在协会的积极引导和劝说下,冯女士果断打消了支付3万元邮寄费的念头,并对协会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中夹带下列物品:(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五)容易腐烂的物品;(六)各种活的动物;(七)各种货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一、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
当前,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处于高发时期,其中刷单类诈骗、代办信用卡、贷款类诈骗以及网络交友、投资诈骗等尤其突出,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本案中,冯女士遇到的就是以网络交友为手段的诈骗行为,嫌疑人抓住冯女士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通过花言巧语等博取受害人的信任,从而实施诈骗,一般这种诈骗的金额较大。经协会工作人员的风险提示,及时避免了该起诈骗的发生,避免了冯女士的财产损失。
【案例启示】
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作案人员大多以获取信息作为实施犯罪的第一步,没有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作案人员将很难下手或无从下手。同时,注重网络电信诈骗的相关宣传和防范工作,督促金融机构定期、定时的向广大消费者宣讲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知识,从源头上减少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发生。
2.金融机构要加强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可定期开展现场宣传,向金融消费者讲解网络电信诈骗惯用手法以及防范网络电信诈骗的相关技巧,讲解“非法集资、非法借贷、非法买卖银行卡”的相关案例以及防范技巧等,通过案例讲解、分析以及现场解答等方式,提高金融消费者的自我防骗意识与法律意识。
3.金融消费者要加强金融知识的学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网络交友务必谨慎,不要因贪小利而受不法分子或诈骗短信的诱惑,警惕金融犯罪,保障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