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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阳诉张某克民间借贷纠纷案
日期:2022-07-11

案情简介】

王某阳张某克20194月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张某克以看病为由多次向王某阳借款。王某阳多次通过支付宝、微信借钱给张某克,共计28万余元,后张某克偿还了15万余元,还余13万余元未还。王某阳多次向张某克讨要,张某克拒不还款,王某阳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211011日作出判决,判决:张某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阳借款11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8800元为基数,自20217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620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宣判后,张某克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

近年来,随着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软件的普遍化,恋爱期间双方互相转账的现象非常普遍,双方关系亲密时,双方之间钱财往来频繁,一旦情感生变,财产纠纷往往随之而来。往来款项的性质可能存在无偿赠予、民间借贷、共同消费等多种情况,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往往不太明确属于何种情形。再加上转款涉及笔数较多,部分款项金额较小,双方对于是否成立借贷关系,哪些款项应在借贷关系范围内具有较大争议。

由于在追求或者恋爱期间双方关系的特殊性,双方之间的小额钱款转账,作为情感调剂的情况较多,一般不作为民间借贷情形处理。另外,具有特殊含义、特殊备注、特殊方式(红包)的经济往来,通常会被认定为表达爱意或者祝福,一般推定转款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是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双方是否有款项支付。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往来款项为民间借贷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法律责任。若未举证或者未充分举证,则不能认定往来款项基于借贷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主要依据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被告明确的还款承诺以及实际转账还款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行为,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在恋爱期间应保持理性,对于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的大额转款,要注意保存可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凭证,如借款合同、欠条、告诉借款用途,提及还款事项等,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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