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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诈骗退休人员财产案
日期:2022-08-10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利用自己是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职工的身份便利,以可以为他人办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为诱饵,先后向7名被害人索要钱财共计25万元,将钱款用于购买汽车等个人支出。被害人发觉被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段某某畏罪潜逃,后向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及其家属陆续赔偿了各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利用其在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的身份便利,谎称自己能给被害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段某某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对居住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以被告人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是要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具体到打击养老诈骗犯罪行为,既要做到整体从严惩处,又要做到严中有宽,对于具有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养老诈骗侵害对象特殊,老年人被骗的往往是毕生积蓄,是“看病钱”甚至是“救命钱”,他们最大的愿望是希望能挽回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最大限度地减少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判处缓刑,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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