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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上访,宣威又一人被判刑
日期:2022-08-16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白某存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一案,因违法上访,被告人白某存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上世纪九十年代,被告人白某存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宣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改判为二年。后白某存申请再审,要求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后,被害人轻伤鉴定被撤销,曲靖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白某存无罪并作出赔偿白某存人民币8948.7元的决定。白某存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云南高院审查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其申诉。自此,白某存以“不服法院判决”、“土地纠纷”等理由踏上了长达二十余年的上访之路。

2010年4月15日,因白某存建房超占村民集体土地与村民发生纠纷,打伤村民张某致其轻伤,宣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存有期徒刑一年。

白某存刑满释放后提出“由相关部门为其办理违建超占房屋面积相关证件”、“由相关部门安排其子女就业”、“房屋旁公厕改造归自己管理使用或搬迁”等无理要求,并先后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云南省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信访接待处、宣威市政府、宣威市自然资源局、宣威市综合执法局、宣威市丰华街道及相关部门以穿“状衣”、滞留、缠闹、拉横幅、摆地摊等方式进行非法信访活动。对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2008年8月至2019年3月,宛水街道、丰华街道工作人员曾多次到宣威市、昆明市、北京市劝返白某存。在解决白某存无理非访过程中,给宣威市宛水街道、丰华街道造成财政成本损失137646元和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浪费。其间,白某存被公安机关训诫七次及行政拘留三次。到案后拒不配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白某存均拒绝回答任何问题,拒不配合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为保障其诉讼权利,合议庭在宣威市看守所内对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判决获刑】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存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其多年来以非法方式频繁上访、闹访、缠访,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各种无理要求,严重破坏被访单位工作秩序的同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及财政成本损失,对其可从重处罚。白某存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宣告后,白某存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曲靖中院,曲靖中院审理认为白某存为了解决问题提出上访,采取过激方法,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白某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曲靖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依法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信访人不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诉求,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闹访、缠访、乱访等行为影响相关部门正常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等行为则属于违法上访。违法上访行为可能会触及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种罪名,劝诫信访人应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避免因违法上访行为触犯法律甚至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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