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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情感治安纠纷案例
日期:2023-02-06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2日18时许,在东莞市高埗镇兴隆街西二巷,因感情纠纷问题,鲁某和其前夫史某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其间史某用健身弹簧棍击打鲁某的小腿,鲁某起身后立刻逃离现场,随后鲁某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二人带至派出所。经高埗医院初步诊断:鲁某左小腿挫伤。双方于2020年3月22日21时向高埗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讲述双方矛盾的起因经过,并询问了当事人的诉求。鲁某希望前夫不要再去打扰她的生活,大家好聚好散,双方已经离婚,选择跟谁交往是自己的自由,并且希望史某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而史某认为是鲁某引起双方发生冲突,自己没有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了单独谈话的方式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认真听取了两位当事人的诉求。鲁某称双方已经离婚一年多,当时是因为两夫妻实在过不下去才决定离婚,孩子由史某抚养,自己每个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史某三番五次进行骚扰,如果自己和其他男性朋友稍微亲密,史某就会无端谩骂他人。今天史某在我下班必经的路口等我,一见到我就开始骂我,还拿出健身弹簧棍击打我的腿部,我立马起身逃跑,随后报警。调解员听完鲁某的陈述后对其进行了安慰,让她平复好自己的情绪。

接下来听取史某陈述。史某刚开始情绪十分激动,认为“妻子”鲁某出轨背叛自己,对家庭不负责任,所以才动手教训她,他认为自己没有做错。调解员首先通过转移话题的方式让史某平静自己的情绪,看到他情绪较稳定后才开始跟对其分析此次纠纷的起因,耐心地对史某说,“你首先应该检讨自己,打人违法,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而且你们已经离婚,不再是夫妻关系,和谁交往都是大家的自由,你不能随意去干涉前妻的生活,鲁某是离婚后才交男朋友,不存在什么出轨背叛之说,你们当初肯定也是出现了一些不能调和的矛盾才会离婚,既然你们已经分开就不要再去打扰对方,各自过好自己的生活。如果说你对前妻还有感情,那就更不应该采取打人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我希望你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随后,调解员对史某耐心讲解了一些法律知识,这时史某才意识到自己行为不对,是自己做了错事,不应该骚扰前妻,更不应该动手打她,史某感到非常后悔,当场表示愿意对鲁某道歉并且承担她的医药费。

【法律分析】

本案中,史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既然史某与鲁某已经离婚,双方已经不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也不再是一个家庭的成员。史某无权干涉鲁某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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