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月4日,宁德市霞浦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对辖区内某工程建设项目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霞浦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人工费用拨付的规定。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能安心回家过新年,霞浦县人社局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依法对该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但该建设单位逾期未改正。
【案件处理】
2021年1月15日,霞浦县人社局对该建设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并会同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反复讲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告知违法责任。该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鉴于该建设单位拒不整改落实,未拨付人工费金额近1500万元、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1月27日,霞浦县人社局根据《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项目停工,并处罚款10万元。
2月3日,该建设单位依法按规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2月8日,该建设单位主动缴纳罚款。
【案件分析】
《条例》出台以前,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义务主要集中在工程款拨付方面。而《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对建设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确了双重责任,既是工程款拨付的责任人,也是人工费拨付的责任人,从法律层面明确要求工程款与人工费用分账管理,确保了农民工工资资金安全。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将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