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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提起诉讼
日期:2023-03-31

【案情】

某物业管理公司系小区开发商指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于2021年7月向该物业管理公司发出《关于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和《业主大会业主参与表决情况统计表》,并函告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大会已通过关于同意终止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协议的决议,要求该物业管理公司限期撤离小区,并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该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业主大会上述决定在参会人员、投票形式、表决程序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合法之处,投票结果无效,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上述业主大会决定无效。


【评析】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权。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本案中,根据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小区已召开业主大会,并做出了终止与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协议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关权利,但其并非业主大会决定的直接权利义务人,无权对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合法提起诉讼。因此,有权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主张撤销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物业公司并非小区业主,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应驳回物业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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