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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坏业主违停汽车谁担责
日期:2023-05-29

【案情】

殷某为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人。一天,殷某将其所有的汽车停放在楼下未规划车位的空地上,被五楼放置空调的水泥板外边沿自然受损脱落的水泥块砸中,导致汽车受损。经鉴定,殷某受损车辆定损金额为5500元。殷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用。


【评析】

民法典合同编中,赋予了物业服务管理人准公共管理的职责和义务,明确了物业管理人应按照约定对物业的公共部位承担的维修、养护等责任,物业服务管理人对于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除及时制止外,还要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此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公共部位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倒塌,搁置物、悬挂物坠落,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等行为发生侵权的情况,物业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物业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对物业公共部位负有维修、养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公共部位进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需整修部位积极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进行及时维修等,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部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尽到了善意的管理义务才免除其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殷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在停车时应当服从小区整体规划,统一依照小区规划的停车位进行停车。这不仅是维护小区整体秩序,也能尽量避免因乱停车而导致的安全隐患。殷某未依照小区整体规划停放车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酌定承担30%为宜,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原车辆损失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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