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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3-08-26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8年10月17日省委全会(扩大)会议精神,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土地政策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发展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为目标,推动农村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科研单位快速流转,基本确立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土地管理制度。

(二)目标任务

按照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思路,力争经过几年努力,实现30%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规范有序流转,1/3农村劳动力脱离土地从事二、三产业。全市土地流转面积2010年达到50万亩,2010-2015年每年增加20万亩,2015年达到150万亩。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的原则。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3.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4.坚持规范化流转、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5.坚持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原则。

6.坚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产出效益的原则。

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拓展土地流转范围

(四)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

鼓励和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农业科研单位、新型科技农民、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或与原承包农户实行合作规模经营。

1.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接流转的承包土地。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或成员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流转的承包土地。创造条件,帮助协会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改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流转,也可发包进行规模经营。

3.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带动土地流转。要发挥资源和产业优势,坚持“外引”、“内育”等办法,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吸收外来企业投资农业;以项目整合农村资源,把产业链条延伸到土地。

4.鼓励社会资本、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城镇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上述单位和人员参与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其利用流转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享受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待遇。

5.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探索建立离农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的退出机制和补偿机制。退出的宅基地要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用于集中安置或整治复耕,复耕后其指标可有偿流转。

6.引导林地参与土地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林地依法规范流转。

三、创新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五)鼓励多种形式流转农村土地

1.鼓励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包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原承包方负责。

2.鼓励承包方之间为农业生产经营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探索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土地交换方式。

3.鼓励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也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土地股份公司或土地股份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4.鼓励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原承包方(即出租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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