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共同居住生活人员的户口簿及原权属证书复印件。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协议书;缴纳建房押金、环保履约金、超占面积有偿使用、公益金等票据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均为一式三份,分别由村镇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留存备案。
二、遵守事项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的不得施工建设。
2、未经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现场放样的不得施工建设。
3、工程施工时应确保建筑施工安全,进入施工现场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时不得往下乱抛建筑材料和施工工具及杂物等。
4、建筑施工工地要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围挡,建筑材料进行覆盖,采用湿法作业无扬尘。
5、工程竣工后10日内清理建筑、装修垃圾,保证周边环境干净卫生。新住房建设完成后,30日内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批准后12个月内建成并使用,超过12个月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违规处理
1、未经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私自放样建房的处1000元罚款。
2、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施工安全要求,上岗工人未佩戴安全帽的,发现一人次处50元罚款;未为上岗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现一人次处50元罚款。
3、建筑施工地未按要求覆盖建筑材料的发现一次处500元罚款;未按要求湿法作业造成有扬尘的发现一次处300元罚款。
4、工程竣工后10日内,没有及时清理建筑、装修垃圾的,由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清理,产生费用从所缴的环保履约金中支付。
5、研究审批后超过12个月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建房保证金和环保履约金收归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