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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10-30

为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2020年1月,我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了《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并印发全省实施,有效激发各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继续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理列为国务院督查激励措施,明确“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实施,为此,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在2022年3月出台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农建发〔2022〕2号),完善了激励内容,优化了评价指标,并要求各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2〕2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全国重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9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0〕15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农水〔2020〕26号)等,结合河南省实际和原办法实施情况,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十一条,分别对《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评价激励的对象与范围、程序、方法及结果运用,评价激励的相关指标及分值进行了明确和规定。与国家激励办法和我省原办法相比,突出了以下内容:

(一)实行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共同开展考评。省农业农村厅重点负责评价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及建后管护等内容,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评价项目资金投入和支出、管护资金落实等内容。

(二)优化考核指标,减轻地方负担。本《办法》将评价指标由我省原《办法(试行)》中的15项优化为8项;上报佐证材料由我省原《办法(试行)》中的13项精简为8项,其他评价依据为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数据和省级日常监测监管数据;评价激励总分为105分,增加一个加分项5分;鉴于各地打分随意性较大,取消自查评分;各地通过河南省“数字耕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提交评价佐证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三)突出奖优罚劣,注重结果运用。依据评价得分排名情况,确定4个拟激励省辖市,同时对1个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省辖市进行激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时,对每个激励对象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对于纳入激励名单的省辖市、示范区,提请省政府办公厅给予通报。同时对不予以激励、扣减分数两种情况作进一步明确。

(四)围绕重点工作,体现河南特色。围绕我省重点打造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将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创建情况纳入评价内容,增加“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评价指标,分值5分,旨在引导全省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快推进并高质完成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任务,不断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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