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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街镇2023年 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日期:2023-08-10

第 1 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镇洪涝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髙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8 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 年 1 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 3月修订)

(5)国务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郏县境内洪水、暴雨洪涝灾害事件的应急防御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坚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防御工作的首要任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管防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不断提高防御工作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洪水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把防御洪水灾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主要目标,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增强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在郏县防汛指挥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的防御体制。堂街镇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防汛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防汛工作负总责。

(4)全民动员,协同应对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发挥信息联动、资源联动的高效联动效应,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处置机制。

(5) 依靠科技,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做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及早预警、快速响应、科学处置、有效应对。

1.5 风险分析与工作重点

郏县堂街镇防洪风险主要包括洪水风险、暴雨风险(山洪、地质灾害),防汛工作重点:

(1) 防江河洪水工作重点:防御境内北汝河洪水和保障水库、堤围、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工作。

(2) 防暴雨工作重点:包括防御暴雨引发的城市内涝和山洪、地质灾害。

第2章  危险区、安全区的划分

2.1 危险区

指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一旦发生洪水、泥石流、滑坡,将直接造成区内人员伤亡以及房屋、设施破坏。危险区一般处于水库下游、河谷、沟口、河滩、陡坡下、低洼处和不稳定的山体下。

2.2 安全区

指不受河流、水库、山洪、泥石流、滑坡威胁,地质结构比较稳定,可安全居住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区域,是危险区人员的避灾场所。安全区一般应选在地势较平坦或坡度平缓的地方,避开河道、沟口、陡坡、低洼地带。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掌握洪涝灾害发生区域的基础上,结合气候和地形地质条件、人员分布、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类型及其程度和影响范围,合理确定危险区和安全区。

第 3 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堂街镇人民政府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平顶山市郏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组织与协调全镇防汛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抢险工作。

3.1 镇、村应急机构

3.1.1 镇防汛抢险组织指挥机构

堂街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镇长李艳飞任指挥长,根据工作分工,乡镇相关副职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挥本镇的防汛抢险工作。

3.1.2 各村防汛抢险组织指挥机构

各行政村设立以村支部书记(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防汛抢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本村的防汛抢险工作。成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应急抢险队,划分危险区,确定监测预警员,并造花名册报送镇、县防指办公室备案。

3.2 防汛抢险组织指挥机构分工

(1)镇防指统一领导和组织全镇洪涝灾害防御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实施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2)各村洪涝灾害防御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水雨情、监测、预警、人员转移和抢险工作,必要时支援邻村开展洪涝灾害抢险工作。

3.3 堂街镇防汛抢险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在县防指和堂街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监督我镇的防汛抢险工作。

(1)制定完善并落实本镇洪涝灾害防御预案,负责洪涝灾害防御避灾躲灾有关的责任落实、队伍组建、预案培训演练、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

(2)掌握本镇洪涝险情动态,收集各地雨情、水情、灾情等资料,及时上报发布预警信息,并督促各行政村定期进行水库、山塘、堤防等险工险段的监测巡查。

(3)指挥调度、发布命令、签发调集抢险物资器材,并组织上报本镇洪涝灾害相关信息。

(4)指挥并组织协调各行政村进行群众安全转移,落实安置灾民及做好恢复生产工作。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3.1各行政村防汛抢险组织指挥机构

各行政村设立以村支部书记(主任)为主要负责人的防汛抢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本村的防汛抢险工作。成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应急抢险队,划分危险区,确定监测预警员,并造花名册报送镇、县防指办公室备案。

第4章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1)雨情、水情信息

当接到县防指发出预警信息后,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4.1.2 防洪工程信息

 水库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工程监测,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同时应立即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

(2)水库出险或可能出险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本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险情情况、工程失事可能造成的影响、抢护方案、除险情况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并按照制定的水库防洪抢险预案迅速处置险情。当出现重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防汛指挥部。

4.1.3 山洪灾情信息

山洪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山洪灾情发生后,各行政村要及时向镇防指报告灾害情况,镇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镇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由镇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应按照《洪水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山洪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预防预警准备

4.2.1.1 组织准备 组织准备

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各类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救灾队伍和预警措施,注重专业培训与演练。

(1)每年 4 月15日前,镇防指根据职责变化或责任人岗位变化,及时调整堂街镇防汛抢险指挥部,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防汛抢险责任人等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并向社会发布。

(2)镇防汛抢险指挥部组织做好专业机动抢险队的调整与更新。

4.2.1.2 预案(方案)准备

镇防汛抢险指挥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镇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在征得县防指的同意后,由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批准后 20日内报县防指备案。

4.2.1.3 物资准备

镇防汛抢险指挥部门及各村应按相关规定做好物资准备工作。在防御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救助物资和设备。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抢险物资。

4.2.1.4 督查检查

1)汛前检查。每年汛前,镇防指组织开展全镇汛前防汛抢险准备工作大检查。

自查 :各管理单位每年应在汛前开展工作检查和隐患排查,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等工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自查防汛抢险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管理单位做好自查记录,报当地行业主管单位核查。

核查:镇防指按行业对管辖范围内的各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安全检查结果进行核查,并指导、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各行业主管单位做好核查记录,并及时报镇防指。

4.2.2 预防预警行动

(1)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镇、村、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2)加强基层末端预警报警手段。洪涝灾害易发区的村、组要配备高音喇叭、手摇报警器、铜锣等必要的报警器材,每个受山洪灾害威胁的自然村至少要配一部手摇报警器和一面铜锣,在接到镇防指和乡镇人民政府发出的预警通知后,及时启动预警程序,由指定的信号员发出相应的预警信号。报警信号要统一,并事先告之群众。

4.3 预警支持系统

防汛抢险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要建立健全雨情、水情、防洪工程监测工作,发现洪涝灾害征兆和水工程险情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发布警报。洪涝灾害防御预警信号由县防指发布,按照县→镇→村→户的次序进行预警。如遇紧急情况(水库山塘溃坝等),村可直接报县防指和镇人民政府,并直接向村民发布警报。县防指接到险情报告后,及时将预警信息通过电话、无线预警广播、手机、短信等向镇、村、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发布。镇防御指挥机构按已设置预警方式通知危险区行政村。危险区行政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按照发生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确定不同级别的预警方式。

第5章应急响应

5.1 总体要求

洪涝灾害应急响应按其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 IV级应急响应(一般)、 III 级应急响应(较大)、 II 级应急响应(重大)、I 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当洪涝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发布预警,镇防指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指导、督促实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防指和县政府报告。

防汛响应期间,镇防指应加强值班力量,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对发现的问题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镇防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并向县防指报告启动应急响应的类型、级别和相关行动。启动应急响应后,镇防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值班人员,加强 24 小时值班,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每级应急响应措施包含本级以下所有级别的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对因洪水灾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衍生灾害,镇防指门应协调有关单位全力处置和救护,釆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向县政府和县防指门报告。

当洪水灾害超出镇防指的处置能力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

5.2 应急响应启动权限和条件

5.2.1 应急响应启动权限

(2) 镇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适合当地情况的应急响应级别和启动权限。

5.2.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5.2.2.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防汛 IV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防汛 IV级应急响应:

(1)局部地区 24小时降雨量超过 100 毫米,低于 150毫米。

(2)主要河流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不构成严重威胁。

(3)镇防指认为需要启动防汛 IV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2 )防汛 III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防汛 III级应急响应:

(1)24 小时降雨量超过 100毫米,低于 150毫米。

(2)主要河流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对沿河两岸可能构成严重威胁。

(3)小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镇区出现严重内涝,导致交通堵塞、中断等严重后果;

(5)镇防指认为需要启动防汛 III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3)防汛 II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防汛 II 级应急响应:

(1) 24 小时降雨量超过 150毫米,低于 200毫米,或 3 小时内降雨量超过 100 毫米。

(2)主要河流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

(3)主要河流水系干流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4)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镇防指认为需要启动防汛 II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4 )防汛 I 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县防指,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启动防汛 I 级应急响应:

(1) 24 小时降雨量超过 200毫米,或 6 小时内降雨量超过 150毫米;

(2)主要河流水系的干流控制站水位超历史最髙实测水位;

(3)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出现重大险情,严重危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镇防指认为需要启动防汛 I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况。

5.3 先期处置

(1)发生险情或灾情时,镇防指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对险情进行控制,对灾情进行处置。

(2)根据预报预警信息,镇政府应做好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灾种与可能的影响程度,确定可能影响的区域,如低洼易浸地、山洪、地质灾害高危区、防洪保护区、景区等)人员的转移准备工作,并根据上级指令,开展转移和安置工作。

5.4 现场指挥部

根据险情和灾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影响重灾区。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执行镇党委、镇政府的决定和县防指的工作部署,及时向县防指报告现场情况及应对情况;组织做好治安、交通、电力、通信、卫生防疫、物资等保障工作;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指导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分配救援任务,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灾人员;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开展善后处理、灾后恢复生产、恢复重建工作等。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由镇人民政府或镇防指授权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6章 后期处置

一般或较大洪涝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主要由县政府和属地镇政府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洪涝灾害的善后与重建工作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支援。

6.1 救灾救济

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县有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镇政府具体实施。对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灾害的救灾救济工作,可向县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各有关单位应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2 恢复重建

镇政府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环境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应各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3 社会捐赠和救助

鼓励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敕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 信息报送与处理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洪涝灾害及其次生衍生危害时,应第一时间报告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吿镇防汛抢险指挥部门。

(2)防汛抢险信息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可越级上报,之后以书面形式按程序及时补报。

(3)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信息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之后补报详情。

(4)镇防指负责收集、审核本镇的防汛抢险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告县防指。当出现重大突发险情、灾情时,应在事件发生后 30分钟内书面报告县防指,特别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出现一般突发险情、灾情时,应在事件发生后 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防指。

(5)重大突发险情、灾情,镇防指在接到情况报吿后,立即对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 1 小时内书面报送县委县政府,特别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一般突发险情、灾情,镇防指应在事件发生后 2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

(6)一般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镇防指负责处理,并向县防汛抢险指挥部报备;重大险情、灾情,县防指可向市防汛抢险指挥部请求支援。

(7)洪涝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本镇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时,镇防指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镇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沟通与协调。

6.5 信息发布

(1)县防指统一汇总、审核全县防汛抢险信息,按规定上报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2)县防指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向县防汛抢险各成员単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防汛抢险指挥部下发防御通知,并通过微博、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镇防汛抢险指挥部根据情况,将防汛抢险信息逐级通知到村、小区和企业(厂矿)等,基层信息传递可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喇叭、铜锣等各种方式,保证信息传递至“最后一公里、最后一个人”。

(3)洪涝灾害期间,交通和交警等部门应通过视听媒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相关信息,商业、旅游、卫生、教育等部门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行业受影响信息。

(4)新闻报道工作在县委宣传部指导下开展,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为原则,具体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7章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7.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县防指提前组织编制重点水利工程和险工险段的应急抢险预案和各类抢险方案;出现险情后,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确定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实施方案,并按预案要求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7.2应急队伍保障

7.2.1 应急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抢险工作的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加应急抢险志愿者队伍。

(2)镇防汛抢险指挥部组织以民兵预备役、治安队伍为骨干的抢险队伍,镇应急抢险队伍人数不得低于 30人,村综合应急救援小队成员人数不得低于50人(小村30人、大村50人)。

7.2.2调配应急抢险队伍程序

(1)本级防汛抢险指挥部门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抢险指挥部门负责调动。

7.3 供电与交通保障

7.3.1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应对过程中的供电需求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供电部门每年汛前对本级防汛抢险指挥部所在的办公场所供电线路进行检修。

7.3.2 交通保障

1)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属地镇政府协调指挥,遇到较大的洪涝灾害时,由县防指协调县有关单位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7.3.3治安与医疗保障

(1)治安保障

治安保障主要由镇派出所负责。维持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偷窃、破坏防汛抢险设施及哄抢防汛抢险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2) 医疗防疫保障

医疗防疫保障主要由镇卫生院负责,并成立医疗防汛抢险医疗医疗救援队。要充分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设备和资金,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3.4资金保障

(1)镇财政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2)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地区、集体、个人进行捐赠和援助。

7.3.5安全转移保障

(1)镇、村负责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的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影响的区域设立人员转移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报县防指备案。

(2)镇、村组织专门人员分别编制人员转移方案,转移方案涉及内容要详实、到位、不留空白,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时加强预案演练。镇防指将根据防洪重点通知启动人员转移预案。

(3)洪涝灾害来临前,急需转移人员包括:三、四类危(旧)房户;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区域居住人员;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及在建工程附近的人员;简易住房、工棚和低洼易涝区域人员;道路行人、游客等在外滞留人员。

(4)人员转移按就近原则实施,以村为工作单元,各村负责集中收拢村内转移对象,按拟定路线转移至指定的应急避险场所。各村设责任人与联络员,负责人员收拢指挥与联络。应急避险场所设责任人与联络员,负责人员接收工作指挥与联络。必要时,由武警、公安等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5)当应急遇险场所不足以容纳需转移人员时,由镇政府报请上一级政府,组织人员往外转移。

(6)人员转移工作由县防指统一指挥,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预警及响应情况,按照本级防汛抢险预案要求,提前做好危险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及安置工作;当群众遭受洪水围困时,立即组织人员、车辆和教生设备进行救助,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和妥善安置工作.

7.3.6 社会动员保障

洪涝灾害发生时,各地政府积极动员和广泛发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投入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当遭遇大规模洪涝灾害时,县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或必要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防指发布紧急动员令,社会各界按要求开展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7.3.7安全防护保障

7.3.7.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在进行防汛抢险应急处置时,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工程抢险无效时,应及时撤离人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1)各相关防汛抢险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专业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平时应注重安全作业培训。

(2)各应急人员在抢险救灾时应配备相应的装备,遵守各类操作规程。相关技术专家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提供专业指导。

 需要重点检查以下对象转移落实情况:

(1)已受灾的人员。

(2)可能受灾的人员。包括: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山塘)下游居住人员;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影响区域居住人员;危(旧)房内、易被强风吹倒的构筑物(含围墙)、高空设施(含大型广告牌、吊塔)及在建工程附近人员、临时房和低洼地及其他危险区域居住人员;可能出险的水库(涵闸)管理人员;工厂、商店、教堂、庙宇、学校滞留人员,路上行驶车辆人员、街道及道路行人、游客、外来人员。

7.3.8 应急避险场所保障

(1)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

(2)民政部门确定镇级应急避险场所,设立明显标志,并广泛对社会进行宣传,确保灾时危险区域群众的避险转移安置。

(3)应急避险场所可设在救助站、敬老院、机关、学校等公共设施内,但必须符合选址合理、布点科学及建筑安全的条件,能满足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同时具备供水、供电、住宿等生活保障基本设施。

7.3.9 保险

(1)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2)发生洪涝灾害后,对公众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3)若发生城区内涝而导致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的,政府需积极配合相关保险公司第一时间为灾民办理理赔。

第 8 章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1)县防指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各类防汛抢险相关预案、报警电话等,广泛宣传防汛抢险相关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常识。

(2)教育部门应将防汛抢险抢险、避险及节水等常识纳入学校教育课程,普及防汛抢险知识。

8.2 培训

镇防汛抢险指挥部定期组织本级防汛抢险行政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抢险救灾骨干人员等进行防汛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各级防汛抢险工作者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8.3 演练

(1)镇防汛抢险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防汛抢险应急准备、部门协调能力和应急响应能力。

(2)演练内容应主要包括针对特定灾情釆取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方法,并根据演练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第 9章  附则

9.1 责任

对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镇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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