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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二批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5-06-16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二批行政处罚

告知书送达公告

 

河南龚铭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等93家企业(具体见附表,以下称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2022年度、2023年度)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225日我局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仍未改正,且经现场检查,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均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因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文号详见附表)。

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在调查核实中发现,当事人于2022年、2023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系  人:杨彦辉  郑永亮   

联系电话:0375-5103796  0375-5583315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郏县龙山大道92号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93家企业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列表.pdf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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