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将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409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专项清理,现进行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如你单位尚在经营中或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址:https://ha.gsxt.gov.cn/index.html)补报2022、2023年度报告。如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终止经营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我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有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局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材料(联系地址:郏县龙山大道92号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号楼108室,信用监管股联系电话:0375-5583315)。
附件: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409家企业名单.docx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