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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4-22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见附件1,以下简称当事人):

经查明,当事人连续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和留存的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且经国家税务总局郏县税务局协助查询,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本局于2024年4月22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见附件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由于无法查找当事人下落,不能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彦辉 郑永亮

联系电话:0375-5583315

联系地址:郏县龙山大道92号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应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列表.xlsx


附件2:

郏县杨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119户企业、郏县军宇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11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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