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
(二)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四)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可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等;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高铁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在建建筑工程施工工地;
(十二)县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或区域。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鼓励居民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居民小区内燃放,应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村(居)委会、社区物业公司等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空旷的地方设置集中燃放区,属地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监管。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三无”烟花爆竹产品;
(五)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六)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四)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操作;
(六)严禁携带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乘坐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严禁在非燃放时间、非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八)应从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购买烟花爆竹。
五、销售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允许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30日(腊月二十)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3时;在以上时间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应全部安全处置,清除库存;
(二)严禁以销售为目的在家庭住宅、居民楼储存烟花爆竹;
(三)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严禁超许可范围销售烟花爆竹。
六、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打非治违”属地管理责任,将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排查检查,加强对经营、燃放人员的安全管理;县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巡查,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严厉查处非法违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