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提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促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以及应急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
(二)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集中培训与在岗自学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
(五)坚持教学相长、保证质量的原则
(六)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应急管理干部职工、乡镇(街道)、开发区基层应急办干部职工、企业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
第五条 所有应急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培训,培训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学时。
第六条 培训对象在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脱产培训期间,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七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领导对应急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重点学习国家和本省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全省应急工作形势任务、了解外国和兄弟省市区应急管理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和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方法、学习运用应急指挥新技术设备和指挥手段等。通过培训,强化培训对象对应急管理的宏观认识和依法实施管理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升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能力。
第八条 机关各干部职工、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应急管理机构除组织或参加上级集中脱产培训外,还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一)以岗代培。通过参加工作实践和接受指导,提高应急管理的规划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以学代培。大力倡导鼓励工作人员自行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自学不断更新观念、强化内在素质,提高工作能力。
(三)以研代培。组织各种研究活动、安排有关人员参与,提高工作水平。
(四)以会代培。有计划有层次地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省内外各级各类学术研讨会、专题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等,通过交流实践经验、探索方法、工作成果来激发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五)以察代培。有计划有目的地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开阔眼界,通过学习、比较,提出本地、本单位今后发展的意见、建议、思路和方法。
(六)以演代培。预想情况和设置背景,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演练,检验和锻炼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联动配合能力以及处置应对能力等。
第九条 应重视师资的培养,建立相应的培训师资档案,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等多种方式培养培训教师,还可采取从省、市应急管理工作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库内聘请专家等办法,解决好培训师资问题。
第十条 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规划,必须在预算中列支开展应用培训的所需经费,保证培训工作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一条 建立应急管理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各单位、部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培训设施、培训手段、培训计划、培训经费、参训人员受训情况、考勤情况、考试成绩、单位参训人员比率等,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年终考核、个人考核及其它评优评先的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