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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日期:2023-10-31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广播电视领域事业、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扶助老区、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七)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做好文物审批工作,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负责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申报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县博物馆建设。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

(九)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指导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动漫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二)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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