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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1-28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召开会议、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面对疫情,广大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不顾自身安危,日夜战斗在抗疫第一线,为疫情防控忘我工作。为他们做好工伤保险保障工作,不仅是我们职责所系,更是我们的政治任务。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即时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相关用人单位或职工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要特事特办。材料齐全的,即时受理;材料欠缺的,可由用人单位做出补齐材料的书面承诺,予以受理。

(二)即时审核完成认定程序。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要即时审核材料,完成工伤认定程序,作出认定决定。

(三)迅速落实工伤待遇。要按照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要求,迅速足额支付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待遇。

三、落实工作责任,持续进行信息上报工作

每日下午5:30前,在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群上报受感染人员工伤申报情况,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发生。

  

                            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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