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范围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有我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项目。各级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三)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资金发放标准
自2023年1月份起,我县的特困供养标准生活供养标准:
(一)农村分散供养标准为572元/人/月、集中供养标准为709元/人/月。
(二)护理补贴标准:全自理对象85元/人/月,半自理对象300元/人/月,全护理对象600元/人/月。
(三)电费补贴:每人每月5.6元,每季度16.8元。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五、办理流程
(一)村(居)委会组织调查、审核
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应当全面审查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进行入户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布,并当月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根据新批准的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进行抽查,重点督查被举报的特困供养对象。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发放,按规定做好相关服务等工作。
六、办理时间、地点
1.办理时间:工作日均可办理
2.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民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