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校,局直各幼儿园:
为贯彻国家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平顶山市教育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教计[2012]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教育脱贫等5个专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20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豫教财〔2017〕441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豫教资[2021]4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教〔202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是党和政府推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惠民工程,县教体局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郏县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国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单位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资助对象
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要从事为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二)资助标准及评审发放
1.资助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400元/生/学年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子女按照600元/生/学年的标准补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照400元/生/学年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每名幼儿资助时间不超过三年,资助比例城镇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的10%,乡镇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的15%。
2.评审发放
学前教育资助款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资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一定一年,中间不再变动。
(三)评审条件
1.幼儿园条件:
(1)具备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的全国统一42位机构代码的幼儿园。
(2)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
(3)拥有正式学籍。
2.幼儿条件:
(1)符合享受资助政策的幼儿园中的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当年8月31日为准),幼儿并具有正式学籍。
(2)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的学生。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确定为资助对象:
(1)2023年10月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子女(必须全部资助);
(2)低保、城市困难职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员;
(3)监护人因见义勇为伤亡的被监护人;
(4)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残疾儿童;
(6)因灾因疫受影响的困难学生;
(7)其他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幼儿。(四)资助工作流程及要求
1.各乡镇中心校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以中心校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辖区幼儿园资助工作会议,安排相关工作,开展资助业务培训。(留存签到表、会议记录、照片)
2.各幼儿园制定具体资助工作操作办法,成立由园长任组长、分管园长、资助中心主任、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召开全体教职工资助工作会议,安排布置工作。(留存签到表、会议记录、照片)
3.各幼儿园要及时通过召开资助主题班会、上好学期初资助一节课、班级微信群、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国家学前资助政策,详细告知幼儿及家长申报时限、申请程序、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保证每一位幼儿、家长对资助政策知晓,并对幼儿进行诚信、感恩励志、心理健康教育。(留存宣传国家学前资助政策的各种材料、记录、照片等)
4.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监护人向所在幼儿园递交申请书(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河南省学前教育国家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并递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户口本(需提供首页、监护人页、证件持有人页(如有)学生页复印件)《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及困难证明材料。
5.幼儿园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对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职、经商、有小轿车、在县城区购房,以上四类人员家庭子女,幼儿园要在深入了解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做出是否给其资助的决定。(留存评审过程记录、照片)
6.各中心校对本辖区内学前资助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管,并对确定的拟资助学生进行复审。(中心校留存开展工作的记录和照片)
7.各乡镇中心校将复审通过的拟资助幼儿名单在幼儿园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模板见附件3)(留存远近景照片,远景有师生、家长围观,近景清晰显示公示内容)公示举报电话,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评审小组依据程序重新审核、评定。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写出公示结果报告(模板见附件4),填写《河南省学前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受助幼儿名册》(见附件5)、《河南省学前教育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子女信息采集表》(见附件6)、《河南省学前教育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子女受助名册》(见附件6-1)、《学前教育资助人数统计表》(见附件7),并按要求逐级报送。
公示时,严禁将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8.学前教育资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各乡镇中心校、幼儿园指导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五)材料报送
1.各乡镇幼儿园将资助操作办法(加盖公章)、公示结果报告(附件4)、公示照片2张(远、近景各1张,加盖公章)、承诺书(附件8-2)纸质各1份;附件5、6、6-1、7电子档和纸质各1份由园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到中心校,审核、汇总。
2.督学机构、中心校将资助操作方案(加盖公章)、承诺书(附件8-1)纸质1份;汇总后的附件5、6、6-1、7电子档和纸质各1份由乡镇中心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资助中心。
3.局直幼儿园将资助操作方案(加盖公章)、承诺书(附件8-2)纸质各1份;附件5、6、6-1、7电子档和纸质各1份由园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资助中心。公示结果报告(附件4)、公示照片2张(远、近景各1张,加盖公章)留存学校存档备查。
所有签字要求手写,不得打印。督学机构、中心校要严格审核本辖区幼儿园上报的信息。各单位对本级报送的资助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发放签收
1.学前教育国家资助金,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以一卡通发放形式一次足额打入受资助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社保卡上。
2.资助款发放后,幼儿园要及时通知家长本人核对签收表上的各项信息后签字(附件9、10、10-1),签字要求:字迹清晰、工整规范。(学校留存发通知的材料)签收表原件上报资助中心,幼儿园和中心校留存复印件。
3.幼儿园和中心校通过当面问询学生、家长、家访或打电话等方式对辖区受助对象进行回访,回访率不低于10%。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全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回访记录表见附件11)并教育学生合理使用。回访记录原件由中心校留存、备查。学生资助中心将抽查回访受助学生资金查收及签字情况。
4.资金发放成功后,幼儿园对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子女及时填写《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的监测对象子女资助明白卡》(附件12),然后交给幼儿家长让相关人员签收后,及时收回存入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中心校局直幼儿园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由乡镇中心校和局直幼儿园存档备查,各学校幼儿园留存复印件。
(七)填报
报送各项受助名册的同时,各幼儿园要及时把幼儿资助信息、受助人数,准确无误录入全国资助系统与一卡通系统。
三、具体要求
1.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资助工作责任主体。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各中心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辖区学前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中心校和幼儿园要切实负起应尽的责任。加强资助工作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的资助工作要合乎规程、资料齐全,报送的有关资助数据和报表均经园长、中心校认真审核签字。
2.规范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程序。各幼儿园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要求,在做好困难认定的基础上,对申请资助的幼儿进行评审,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得到资助。不得平均分配,不得轮流享受。资助款发放过程中,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拆分或收缴学生资助款(卡)。
3.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有关凭证和相关资料建档并长久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4.上报电子文档修改文件名并制作成压缩包后以、中心校为单位统一发送至邮箱。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