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校、初中,局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款公平、公正、及时地发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教育局转发〈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财办教〔2008〕10号)、《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豫教财〔2017〕44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三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教〔2019〕30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豫教资〔2021〕4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教〔202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是党和政府推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惠民工程,教体局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郏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国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单位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二、具体工作内容
(一)补助标准
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5元/天。每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隶属关系由中央和郏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第三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教〔2019〕30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范围,资助标准按国家标准50%确定,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年生均625元。
(二)资助对象
1.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就读且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含非农和外县户籍学生)。
2.在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含非农和外县户籍学生)。
3.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的寄宿生。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寄宿生(含非寄宿生)学生优先考虑:
(1)2023年10月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家庭子女(必须资助);
(2)烈士子女;
(3)低保,城市困难职工等家庭的子女和特困人员;
(4)孤儿、残疾儿童或父母残疾的;丧父、丧母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其他因病、灾或特殊情况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艾滋病家庭子女。
(三)工作流程
1.各乡镇中心校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资助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以中心校长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辖区内学校“一补”工作会议,安排相关工作,开展资助业务培训。(留存签到表、会议记录、照片)
2.各学校制订具体资助工作操作办法,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资助专干、教师代表和村委会成员代表等为成员的校级评审小组;召开全体教职工“一补”工作会议,进行政策宣传,严肃工作纪律,安排布置工作。(留存签到表、会议记录、照片)
3.各学校要及时通过召开家长会或“一补”主题班会等,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受助条件及评审程序,保证每一位家长、学生知晓,并对学生进行诚信、感恩励志、心理健康教育。(留存家长会、校信通等告知家长的档案材料和主题班会记录、照片等)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附件1)并如实填写《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生活费补助登记表》(附件2),并递交相关材料,材料包括:户口本(需提供学生所在户口本首页、监护人页、学生页复印件)、《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及困难证明材料(脱贫享受政策户及风险未消除对象学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5.学校根据开学初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开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础上进行认真评审。对受助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采取多种形式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职、经商、有小轿车、在县区购房,以上四类人员家庭子女,学校要在深入了解家庭实际经济状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给其资助的决定。(留存评审、调查记录、照片)
6.各乡镇中心校对辖区学校“一补”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管,并对确定的拟资助学生复审。(中心校留存开展工作的记录和照片)
7.各乡镇中心校将复审通过的拟资助学生名单(附件3)在学校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留存远、近景照片,远景照片有师生围观,近景照片清晰显示公示内容,公示栏内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评审小组依据程序重新审核、评定。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写出公示结果报告(附件4),填报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附件5-1、5-2)。
8.教体局“一补”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各乡镇、学校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材料报送
1.各乡镇学校将资助操作办法(加盖公章)、公示结果报告(附件4)公示照片纸质2张(远、近景各1张,加盖公章,署上说明)承诺书(附件7)纸质各1份,附件5-1、5-2、6电子档和纸质各1份,均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本辖区中心校进行审核并进行汇总。
公示时,严禁将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2.各乡镇中心校将中心校方案(加盖公章)、承诺书(附件8)纸质一份,汇总后将附件(5-1、5-2、6)附电子档和纸质1份由各乡镇中心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各局直学校将资助操作办法(加盖公章)、公示报告结果附件4、学校“一补”工作方案及公示照片2张(远、近景各1张,加盖公章,署上说明)、承诺书(附件8)纸质各一份,附件5-1、5-2、6同时报送电子档和纸质1份,纸质材料均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要求:所有签字要求手写,不得打印。各乡镇中心校要严格审核本辖区内学校上报的信息。各单位对本级报送的资助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发放签收
根据县财政局要求,资助款由县学生管理资助中心通过一卡通系统打入学生本人社保卡户上。
组织签收,学校要及时通知并组织受助学生或家长核对签收表上(附件8)的各项信息后签字,签字要求:字迹清晰、工整规范(学校留存发通知的材料)。签收表原件上交资助中心,学校、中心校留存复印件。
学校通过当面问询学生、打电话等方式进行回访确保资助款安全、全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如实填写回访记录(附件10),并教育学生合理使用资助款。回访记录原件由中心校留存备查。
对于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对象家庭学生,资金发放成功后学校及时填写《脱贫享受政策户及风险未消除家庭学生资助明白卡》(与省定营养改善计划一并填写),然后交给学生的家长让相关人员签字后,及时收回存入营养改善计划档案。学校逐级报送附件7、8、9纸质及电子档报送资助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抽查回访受助学生资金查收及签字情况。资金发放成功后,学校对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学生及时填写《脱贫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学生资助明白卡》(附件11),然后交给学生家长让相关人员签收后,及时收回存入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中心校、局直学校负责人签字后,中心校、局直学校留存原件。
报送各附件的同时学校将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一卡通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一补”工作政策的重要性,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乡镇中心校长、开展“一补”工作的学校校长均为本辖区“一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杜绝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行为发生。
(二)规范“一补”工作程序。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尤其在评审环节,一定要以实际调查走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为基础,结合查验相关证件,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得到资助。资助款发放过程中,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拆分或收缴学生资助款。
(三)建立2023年秋季学期“一补”资助工作专门档案。
将有关凭证和相关资料建档并长久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四)上报电子档修改文件名并制作压缩包后以中心校为单位发送县资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5186123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