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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郏县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8-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县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郏县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17日

 

郏县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双减”工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巩固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平顶山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免试入学原则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成绩、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的名义“掐尖”招生。

(二)划片就近原则

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坚持“就近”或“相对就近”原则安排新生入学(因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区域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综合考虑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分布情况、学校布局、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范围。

(三)公民同招原则

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政策,严禁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

(四)统筹协作原则

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做好相关数据的提供和就学资格审核工作。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符合相应条件的片区内适龄儿童。严禁招收不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初中招生对象为符合相应条件的片区内2023年小学毕业生。

三、招生计划

2023年秋季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及各学校具体负责。

(一)农村中小学

农村中小学由所属乡镇(街道)中心校、各初中学校分别根据本辖区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人数,合理确定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二)城区中小学

县教育体育局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及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要求,合理制定城区各公办中小学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各学校要严格遵照执行。特殊地段学校,因生源过多确需增加招生计划的,必须报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备案。

(三)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与公办学校同步进行,招生计划以县教育体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各学校要严格依照招生计划进行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择生源和提前招生,严禁无序招生,严禁出现大班额。

四、报名条件及批次

(一)农村中小学

农村中小学报名条件及批次安排由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初中确定。

(二)城区中小学

第一批次:

1.具有片区内户籍与房产1年以上并实际居住于此的居民子女。信息采集时需提供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片区内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电子证照)或稳定住所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优抚对象子女。片区内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依照相关文件精神优先安排在本批次录取。信息采集时需提供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区域内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依据学生随直系亲属生活原则,挂靠户口需与父母(至少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坚决遏制借“挂靠户口”变相择校的行为。

第二批次:

1.片区内有法定房产且实际居住于此的居民子女。信息采集时需提供户口簿、父母身份证、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电子证照)及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县经开区内各企业股东子女按本批次采集信息、公示、录取。

第三批次:

在完成第二批次招生工作后,学校如尚有空余学位,严格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对能够提供务工、经商相关证明材料的务工、经商人员子女进行招生。信息采集时需提供材料:

1.务工随迁子女。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父母(至少一方)片区内居住证、父母(至少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经商人员子女。户口簿、父母身份证、经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营业执照(须对应实体门店)、片区内稳定住所(不含商住和公寓)半年以上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随迁子女也可持相关材料就近到新城小学分校、东城明德小学、龙山东街学校、十字路小学、龙山西关学校、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报名就读。

特别说明:

1.根据《郏县教育体育局关于成立郏县新城小学教育集团的通知》(郏教体〔2023〕86号)要求,新城小学教育集团招生工作由集团总校统一组织安排,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报名条件与批次、招生区域招录学生,根据两个校区生源总数及学位情况统筹调剂、合理安排就读校区。

2.在建房、未交房入住的合同、票据等材料不能作为入学依据。城区新建暂没有划定招生区域的小区居民子女,可按照小区所属地籍就近入学,或由开发商持县级批复文件,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批准文件及手续等,以及城区常住人口子女入学必备的其他手续,到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办理入学事宜,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3.若学校第一批次已录满额,则不启动第二批次招生,依次类推。当各批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大于该校招生计划数或剩余学位数时,按照各类法定登记证书注册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学生入学,剩余报名学生统筹安排到其他相对就近学校。若学校有剩余学位,要将剩余学位数量及时上报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以便统一调配使用。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安排学位的,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各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经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调剂到相应学校的学生以片区内学生对待。不服从统筹安排的,回原籍学校就读。

4.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遏制择校热,依照相关文件精神,自2023年小升初新生起,初中学校跨片区招生的学生在参加中招考试时不享受分配生资格。各初中校长是分配生资格认定的第一责任人,9月8日前,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具备分配生资格的新生名单,拍照存档并报送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公室。

(三)民办学校

1.民办小学。一年级报名学生人数少于、等于招生计划时,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派位,随机录取”。

2.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对具有本校小学六年级学籍的毕业生按招生计划进行“直升”本校初中部。直升人数少于、等于初中招生计划时,全部录取。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录取结果。

“电脑派位”未录取的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五、相关要求

1.各学校要依据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以及县经开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的鉴定核查报告,按批次对审核通过的报名新生进行录取。

2.城区中小学按照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户籍、不动产权证书、实际居住地相统一原则确定就读学校。若户籍地、不动产权证书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以父母的实际居住地作为确定区域的依据。

3.各学校应依法接受招生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安排送教上门,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要认真落实省、市化解大班额要求,确保秋季学期不再新增大班额,已经存在大班额的学校或班级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坚决遏制借转学变相择校行为,杜绝人为造成的大班额。

5.各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结合划片入学范围实际,做好“多孩子女同校就读”工作,帮助解决家长接送不便问题。

6.各学校不得要求适龄儿童开具未入学证明,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7.要严肃信息采集纪律。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采集学生信息时,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各初中学校不得采取问卷、登记报名等方式诱导学生、家长进行小学毕业生信息登记,填写联系方式、成绩、名次等信息,筛选优质生源,不得到小学索取学生测试成绩及学生名单,诱导劝说指定的学生到本学校就读,承诺不按招生规定提前录取学生。

8.对难以鉴定的特殊情况,报请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共同维护招生秩序,确保招生工作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郏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的目的意义,充分、深入、细致地解读招生政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创造条件。各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把招生方案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家长、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招生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正确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观、学生成长观,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

(三)实行审批制度。城区各中小学招生名单必须报经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确定,乡镇(街道)小学招收新生名单必须报乡镇(街道)中心校审批确定。凡未经审批备案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学资格的家长,一经查实,将取消录取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社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对擅自修改或伪造户籍、产权等证明的,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对聚众扰乱招生秩序,非正常渠道上访、散播不实信息、制造舆情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落实公示制度。各学校要将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报名办法、所需材料、招生负责人联系电话、县教育体育局监督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便于家长报名,接受社会监督。

县教育体育局招生咨询与监督举报电话:

办  公  室   5161135       基础教育股   5577015  

职成教股   5577010        纪   检   室   5577789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附件:1.郏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docx

          2.郏县2023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docx

          3.郏县2023年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docx

          4.郏县2023年中小学新生入学登记工作日程表.docx


相关信息:《郏县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图解】郏县2023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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