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政府资助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财教〔2011〕47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我省建立了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1.资助对象
各市县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幼儿和残疾幼儿。
2.资助标准
各市县按照在校时间每生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县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奖补。
(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补助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学前教育保教费,并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生活费补助
根据《河南省教育脱贫专项方案》(豫政办〔2016〕120号)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补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生活补助费。
(四)校内资助
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