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供热及供热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发布日期:2023-11-07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公用供热设施阀门;

(二)不得擅自拆改室内外供热设施;

(三)不得取用、排放供热设施循环热水;

(四)不得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五)不得影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六)不得窃热;

(七)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版权所有:郏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证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