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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
发布日期:2023-10-10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5%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三)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四)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五)标识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充电宝或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以按照Wh=V×mAh/1000 计算)。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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