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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郏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7-13

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郏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郏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单位《关于申请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20141179)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2018〕530号)等规定参照《郏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结合周边市、县自来水价格和我县实际,经县政府10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水价调整分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三级阶梯、价差1:1.5:3和年度水量为计量周期原则进行调整。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204立方米(含)以下部分,由现行1.30/立方米调整为2.48/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204立方米以上306立方米(含)下部分,由现行1.95元/立方米调整为3.72/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306立方米上部分,由现行3.90/立方米调整为7.44/立方米。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养老机构等),不施行阶梯水价,按2.51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2.00元/立方调整为3.10元/立方米。

(三)行业用水。洗浴、美容美发、酒店(宾馆)、游泳馆、洗车用水等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3.80元/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二、低收入群体用水保障低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持有效证件按调整前的价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监督。

四、此批复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郏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郏发改201640)同时废止。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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