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郏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郏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管〔2014〕117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等规定,参照《郏县银龙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结合周边市、县自来水价格和我县实际,经县政府10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水价调整分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三级阶梯、价差1:1.5:3和以年度水量为计量周期原则进行调整。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204立方米(含)以下部分,由现行的1.30元/立方米调整为2.4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204立方米以上306立方米(含)以下部分,由现行的1.95元/立方米调整为3.72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年用水量在306立方米以上部分,由现行的3.90元/立方米调整为7.44元/立方米。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福利院、养老机构等),不施行阶梯水价,按2.51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2.0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洗浴、美容美发、酒店(宾馆)、游泳馆、洗车用水等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的3.80元/立方米调整为5.00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二、低收入群体用水保障。低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持有效证件按调整前的价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墙、电子显示屏、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此批复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郏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郏发改〔2016〕40号)同时废止。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