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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3-01-10

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序号

科室名称

科室职责

职责类别

岗位职责

1

法制股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组织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行政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负责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对不履行环保处罚决定和拒缴排污费的管理相对人,负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1.立案岗(法制股):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岗(县环境监察大队):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岗(法制股):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齐全连贯的材料退回调查岗重新调查。

4.告知岗(法制股、县环境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法制监察股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由县环境监察大队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岗(法制股):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法制监察股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办公室进行上网公示。

6.送达岗(县环境监察大队):7日内,县环境监察大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转交法制监察股归档。

7.执行岗(法制股):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1.催告(调查)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催告责任:县环境监察大队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报法制监察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调查责任:县环境监察大队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调查、审批手续。

2.决定岗(法制股):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查批准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环境保护局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县环境保护局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由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或者指定下级部门,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3.执行岗(县环境监察大队):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股室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县环境监察大队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或扣押有关设备;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监管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2

污染控制股

    拟定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全县环境统计和污染普查工作,承担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审批。负责组织拟定订全县大气、水体、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城区土地、固体废物、机动车、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跨行政区转移许可,负责企业上市、再融资和重点行业的环保核查工作。负责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排放特种尾气审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转移核准,并承担相应责任。拟定全县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开展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全县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射线装置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开发、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中的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源退役后的安全和防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县管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负责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转移备案等工作;承担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

1.受理岗(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提交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岗(污染物控制股):材料审查,污染控制股对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核查意见。

3.决定岗(污染物控制股):具体承办人员提出核查意见、股室股长审查、行政审批股初步审核,主管局长审定,提交局长办公会(局长专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报局办公室进行上网公示,公示期(5日)满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4.送达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将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交污染控制股归档。

5.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对排污单位履行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确认

1.受理岗(行政审批服务股):环评审批和总量核定同时进行,行政审批服务股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向总量股报送环评文件和网上申报回执)并确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2.审查岗(污染物控制股):材料审查,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按照河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对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岗(污染物控制股):具体承办人员提出核查意见、股长审查,经行政审批服务股初步审核,主管局长审定,提交局长办公会(局长专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出具正式核准文件。

4.送达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将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核定意见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转交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归档。

5.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检查岗(污染物控制股):按日常、年中、年度总量减排核查(督导、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组成核查(督导、检查)组,到被核查(督导、检查)单位进行核查(督导、检查),听取被核查(督导、检查)单位工作汇报,对资料和档案进行查阅,深入现场检查。

2.处置岗(污染物控制股):提交局长办公会(局长专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和被核查(督导、检查)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任务。

3.公开岗(污染物控制股):对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的,由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报局办公室网站公开。

4、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按照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结果和年度减排计划(方案)责任分工的要求,做出处理决定。

 

3

开发股

    

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行政许可

1.受理岗(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初步审核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岗(开发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核查意见。

3.决定岗(开发股):具体承办人员提出核查意见、股室股长审查、开发股初步审核,主管局长审定,提交局长办公会(局长专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由开发股报局办公室进行上网公示,公示期(5日)满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4.送达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转交开发股归档。

5.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按“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4

开发股

承担全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核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组织所管理项目的试生产核查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受理岗(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初步审核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发布建设项目验收文件受理公示。

2.审查岗(开发股):材料审核,开发股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工业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核查的,3日内会同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现场核查,监察大队负责填写《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3.决定岗(开发股):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具体承办人员提出核查意见、股室股长审查、开发股初步审核、主管局长审定、提交局长办公会(局长专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由开发股报局办公室进行网上公示,公示(5日)期满且无异议后,出具正式批复文件。

4.送达岗(县环境监察大队):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将开发股对企业(单位)出具的环保竣工验收批复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转交环开发股备案存档。

5.事后监督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日常监管。

5

生态股

拟定全县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新建和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审批意见; 组织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现状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和监督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矿山、水上运输、管道运输和旅游)开发利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全县自然资源(包括农业、林业、水利、矿山和旅游)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所管理项目的试生产核查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受理岗(行政审批服务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初步对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岗(生态股):经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对农、林、牧、渔、资源开采、采选等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组织相关科室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整改意见。

3.决定岗(生态股):具体承办人员提出核查意见、股长审查、主管局长审定,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后,报送办公室进行公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需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依法说明理由。

4.送达岗(生态股):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执存档。

5.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按“三同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

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制定全县大气污染规划,实施大气污染控制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源整改和达标排放,负责加油站类验收,治理工程方案的审核及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

行政许可

1.受理岗(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加油站类验收申请;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2.审查岗(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对加油站类验收申请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3.决定岗(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具体承办人员提出核查意见、股室股长审查、主管局长审定,提交局长办公会(专题会)集体研究做出决定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4.送达岗(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把行政许可文书或验收批复意见送达至当事人,并将送达回执存档。

5.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准予行政许可或验收完毕的企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检查岗(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对对全县排放废气的单位的检查。

2.处置岗(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法移交法制股进行行政处罚。

3.公开岗(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对检查中提出的整改问题、企业单位的落实情况转送办公室进行公示。

4.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日常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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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环境监察大队

 

 

 

 

 

 

 

 

 

 

 

 

 

 

 

 

 

 

 

 

 

 

 

 

 

 

 

 

 

 

 

 

 

 

 

 

 

 

 

 

郏县环境监察大队

 

  

 

 

 

 

 

 

 

 

 

 

 

 

 

 

为维护生态环境提供监理保障

   

 

 

 

 

 

 

 

 

 

 

 

 

 

 

 

 

 

 

 

 

 

 

 

 

 

 

 

 

 

 

 

 

 

 

 

 

为维护生态环境提供监理保障

行政许可

1.受理岗(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拆除、闲置、关闭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岗(县环境监察大队):按《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核查意见。

3.决定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具体承办人员提出核查意见、大队长审查、行政审批股初步审核,主管局长审定,提交局长办公会(局长专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由县环境监察大队报局办公室进行上网公示,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4.送达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将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转交县环境监察大队档案室归档。

5.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按《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

1.调查岗(县环境监察大队):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2.告知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法制监察股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由县环境监察大队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3.送达岗(县环境监察大队):7日内,县环境监察大队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将送达回证转交法制监察股归档。

行政强制

1.调查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察大队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执行岗(县环境监察大队): 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股室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县环境监察大队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或扣押有关设备;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监管责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日常监管。

行政检查

1.检查岗(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应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明查与暗查等方式进行。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或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现场检查可以查阅相关资料,根据需要现场采集样品或复印相关材料,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排污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对环境违法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可以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

2.处置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分别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3.公开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对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

4.事后监管岗(县环境监察大队):对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后督查,确保被检查单位按照改要求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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