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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18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1棵,花草、草坪1平方米以下或盗窃绿地设施未造成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2棵,花草、草坪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或盗窃绿地设施造成一定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城市树木3棵及以上、花草、草坪 3平方米以上或盗窃绿地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 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下或树木1棵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或树木2棵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3平方米以上或树木2棵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死亡1棵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死亡2棵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死亡3棵及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 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8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害绿地3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未造成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一定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树木造成严重伤害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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