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处罚决定 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机关 | |
郏县瑞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郏)应急罚〔2025〕16号 | 2025 年 10 月 15 日对 郏县瑞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未在配电室、回收机配电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标志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的规定 | 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 郏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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