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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15
发布日期:2025-10-14

郏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

名称

处罚决定

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机关



张会军

(郏)应急罚〔2025〕15号

2025年9月19日,我局接到来信实名举报称,郏县郏景路农机加油站2025年9月6日存在:1.工作人员未穿防静电鞋等违法行为,并附有相关图片。按照我局工作机制,9月19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了举报事项现场核查,9月24日对该加油站负责人及举报当日现场作业加油员张会军进行了询问,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按期整改。该加油站当班加油员张会军未穿防静电鞋,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的规定。经核查认定,该加油站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贰仟元的罚款

郏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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