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郏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13
发布日期:2025-10-14

郏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

名称

处罚决定

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机关


郏县惠民商贸有限公司

(郏)应急罚〔2025〕13号

2025年8月1日对郏县惠民商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邵宗辉)未履行复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的罚款

郏县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郏县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5-5161058 网站标识码:4104250001
ICP证号:豫ICP备17048361号-1  公安备案: 豫公网安备 410425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