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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老郭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假农药 一案
发布日期:2025-09-19

202592日上午,郏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平顶山市农业农村局交办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郏县老郭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1.该农资经营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该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2.该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该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执法人员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并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扣押,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财务清单,并拍照取证。202594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负责人郭某涛进行调查询问,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郭福涛承认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假农药,至此,案件事实已调查清楚。

(违法1)该门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80元,违法所得共计98元,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违法2)该门店经营假农药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5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人员当场告知该农资经营者郭福涛对本处罚决定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期限:5日),当事人郭福涛也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

(违法1)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法经营农药的裁量标准......“轻微(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但经营的农药数量小,且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也没有给农业造成重大损失,顾本机关认为对当事人做出: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98元整;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98元整;

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0瓶

以上罚没款共计:5098元整。    

(违法2)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法经营农药的裁量标准......“轻微(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经营的农药数量小,且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也没有给农业造成重大损失,顾本机关认为对当事人做出: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15元整;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产品,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整;

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44瓶

以上罚没款共计:5015元整。 

本机关认为虽然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假农药,但是违法经营的农药量小,属于轻微违法,且没有给农业造成重大损失,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假农药产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113元整;

3.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4瓶(10瓶+44瓶)

以上罚没款共计:10113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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