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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辉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发布日期:2025-07-08

当事人刘光辉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2025年2月28日下午14时,郏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线索通报,称“郏县茨芭镇山头赵村有人在私自屠宰未经检疫的牛,要求立即前往核查”,接交办函后,我单位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涉案地点进行核查。经查:在茨芭镇山头赵村北地养殖场内西头化粪池旁边有分割后的牛的尸体,其中:牛头4个、牛蹄16个、牛皮4张、牛架子4个、牛下水一堆,有1个铁皮桶内装满了牛肉,当事人未能提供出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执法人员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依法进行了现场勘验,对现场的分割后的牛的尸体进行了封存扣押,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拍照取证。

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刘光辉及涉案人员吕国信、常现国等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询问得知,郏县茨芭镇铁炉村英沟村村民刘光辉花费10000元,在郏县薛店镇吕沟村村民吕国信的介绍下,从宝丰县赵庄乡木中营村养牛户常现国养殖场内收购了四头被电死的牛。2025年2月28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常现国打电话告诉吕国信,有牛电死了,叫吕国信帮忙找人把牛卖了。吕国信随即联系了当事人刘光辉,告诉刘光辉有牛被电死了,让其去收购被电死的牛。2025年2月28日凌晨5点左右当事人刘光辉到达宝丰县吕国信养殖场装车拉牛,2025年2月28日凌晨5时37分,刘光辉将买牛款10000元转给了中间人吕国信。吕国信于2025年2月28日上午7时45分把10000元购牛款转给了常现国,执法人员调取了以上三人的微信转账记录并签字确认。刘光辉于2025年2月28日上午将四头牛进行了屠宰,还没有来得及销售,执法人员就赶到了现场,牛肉没有外流,执法人员在对刘光辉屠宰的牛的尸体进行查封扣押时,对现场的牛肉进行了称重,共计263.6公斤,2025年3月1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该批牛肉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显示未检出有毒有害成分,涉案牛肉各项检测均合格,排除了他人投毒,2025年3月15日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对涉案牛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现查明:当事人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动物,获得精牛肉263.6公斤。郏县农业农村局委托郏县价格成本监审中心对该批牛肉进行了物价评估,2025年2月28日为基准认定日的牛肉价格是29元每斤,每公斤价格58元,本案涉案货值15289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刘光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适格的违法主体;

证据二.宝丰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农案移【动】1号,郏县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4份(当事人刘光辉2份,涉案人员吕国信1份,涉案人员常现国1份)16页;证明涉案动物来源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现场勘验照片复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及涉案物品的事实;

证据四.郏县农业农村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1份2页,郏县价格成本监审中心《关于2025.2.28刘光辉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动物案的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3页,证明涉案物品的数量及货值金额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刘光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动监罚告听〔2025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申述、申辩的除外),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截止2025年6月29日24时止,当事人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裁量介次:严重;裁量情形:有本条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且屠宰的动物产品没有流入市场造成不良后果,能够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屠宰、经营应检未检的动物,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郏县农业农村局领取电子缴款书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郏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郏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郏县农业农村局

20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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