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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2-04-18

免予处罚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1

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67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程度轻微,及时改正的


2

用人单位违法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68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程度轻微,及时改正的


3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71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违法程度轻微,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

备注

4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就业服务与业管理规》(劳动社保障部令第2872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轻微,及时改正的


5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73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轻微,及时改正的


6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74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程度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的。


7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75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轻微,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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