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郏环免罚决字〔2022〕3号
当事人:平顶山市嘉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美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799184890C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城关镇产业集聚区三元科技产业园一号楼
本单位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单位2022年3月25日0-6时烟尘超标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3月25日0-6时段在线监控烟尘排放浓度范围为11.99-13.41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颗粒物:10mg/m3)0.2-0.34倍。
核实情况为:2022年3月25日0时,你单位环保负责人林保卫值班其间发现在线监控烟尘排放浓度超标,林保卫立即对湿电除尘器进行检查,湿电除尘器运行一切正常。林保卫随即与运维服务单位平顶山市晟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系要求查明原因,该运维服务单位工作人员莫琦于3月25日6时到达你单位,对你单位RBV-DUST型烟尘监测仪进行检查,发现烟尘监测仪零点、量程输出电流分别为4.02、22.9mA。量程输出电流已超出工业标准(20mA),烟尘监测仪量程发生了漂移,导致在线监控烟尘排放浓度出现超标。莫琦按照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2016)和RBV-DUST型烟尘监测仪使用数明书进行校准,使量程输出电流恢复到20mA标准,量程恢复正常,烟尘监测仪恢复正常工作,3月25日7时后在线监控烟尘排放浓度恢复达标,未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后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和运维服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承诺书、环境监察通知(平环执法函[2022]53号)、在线监控监测数据表、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湿电除尘器运行注意事项、湿电除尘运行记录、平顶山市嘉烨建材有限公司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平顶山市晟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文件、4-20mA电流环工作原理说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2016)、RBV-DUST烟尘监测仪维护使用说明书、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维修记录表、郏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关于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1.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烟尘超标是由于烟尘监测仪量程漂移造成的,其间湿电除尘器一直正常运行,没有主观过错的实际情形。决定对你单位2022年3月25日0-6时烟尘超标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郏县环境保护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