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郏政〔2015〕2号 | 索引号 | 000jx-00000-2021-00001 | 发布日期 | 2015-01-08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耕地开垦费征收工作,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我县耕地开垦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规定,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未做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类型和面积征收。
二、征收标准
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
三、缴款方式
(一)城市批次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办理征收的乡镇批次建设用地的耕地开垦费,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将该笔费用划拨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缴,土地出让前该笔费用计入土地出让成本。
(二)不办理征收的乡镇批次集体建设用地的耕地开垦费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缴纳。
(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的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缴纳。
(四)耕地开垦费在办理涉及农转用审批手续前征收,需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报件上报市政府前,足额向县财政上缴耕地开垦费,用地单位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耕地开垦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