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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的通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5-01-08

2015年1月,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县开垦费征收工作,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施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3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什么是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是国家为保护耕地收取的占用耕地补偿的费用。耕地可以分为常用耕地以及临时耕地。根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耕地开垦费收取范围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含可调整地类,下同)必须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对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或工矿废弃地复垦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征收耕地开垦费。

四、耕地开垦费依据及标准

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照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

2、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做到占补平衡,未做到占补平衡的必须缴纳开垦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按占用耕地的类型和面积征收。

3、耕地开垦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耕地开垦费的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耕地开垦费的区别

1、耕地开垦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2、性质上的区别

耕地开垦费是收费性质;是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是耕地开垦费用。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郏县自然资源局

2、解读人:鲁琪琪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0375-7215098


相关文件: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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